海口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海市监美处分〔2025〕104号
来源:bbin宝盈集团平台首页    发布时间:2025-12-30 10:46:50

  运营范围:药品出售;中药饮片代煎服务;食物运营;保健品出售;第一类医疗器械出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出售;健康咨询服务等.....;

  2025年7月1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坐落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大街晋江村318号第一层北面房子的海口圆康堂众康药品超市做出具体的查询,发现当事人在其运营场所的保健品专区货架上发布一张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的广告宣扬海报,涉嫌构成广告违背法律规矩的行为,经报分局领导批准立案查询。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在其运营场所的保健品专区的货架上发布一张标准约为长60cmx宽30cm的内容为“美丽组合VC+VE美白肌肤,抗氧化,淡化皮肤色斑,调理内分泌首选”的宣扬海报,该广告内容中含有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的宣扬构成广告违背法律规矩的行为。本案触及海报制造的费用为500元。

  根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药品运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2、当事人供给的海报制造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店堂广告费用的现实。

  根据3、《现场笔录》1份、《问询通知书》1分、现场相片5份,证明经查询取证核实当事人违法广告店堂广告的现实;

  根据4、对当事人制造的《问询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运营场所发布违法店堂海报宣扬广告的现实。

  2025年8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海市监美罚告〔2025〕125 号),依法奉告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分奉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案子性质:当事人在其运营场所发布违法店堂广告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健食物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的规矩,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属店堂广告其影响区域较小且活跃尽力合作查询并及时间断违背法律规矩的行为,未形成损害结果,其行为契合《海南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矩》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矩,属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景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背本法第十八条规矩发布保健食物广告的;”的规矩,我局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发布违法店堂广告,并决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08:30-12:0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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